案号:21-cv-01438
原告:PINK FLOYD (1987) LIMITED
管辖法院:伊利诺伊州东部北区法院
代理律所:Keith Vogt, Ltd. & Jiangip Llc
Pink Floyd是著名的摇滚乐队,组建于英国伦敦。Pink Floyd以附有哲学异议的歌词、音速试验、具有创新和艺术的专辑封面以及精致的现场表演而享有盛名,其在流行音乐历史河流上,是具有极高商业价值和音乐影响力的摇滚乐队之一。原告就是经营、管理此乐队的商业公司,是“PINK FLODY”文字商标的所有人。
案号 |
进程 |
21-cv-01438 |
05/04/2021 原告呈递缺席判决文件于法官 |
21-cv-01927 |
04/26/2021 诉前初步禁令获批 |
21-cv-01971 |
04/27/2021 临时禁令获得延期至05/13/2021 |
05/04/2021 原告申请诉前初步禁令 |
原告针对电商平台批量的商标维权措施自2018开始至今已经有18起案件,今年3、4月份原告就提起了三起商标维权之诉,3月起诉的案件目前已经进入原告申请缺席判决阶段,收到涉诉通知的商家请做好调解、应诉的准备。4月的两案处于诉前初步禁令阶段,最新一案的诉前初步禁令还未获批,因此,所有被起诉的商家已经收到涉诉通知或司法强制措施了,需要进一步维权,请做好和解、应诉的准备,必要时候还需请律师协助!
兰哈姆法将“Counterfeit”定义为:与注册商标相同、或者难以与注册商标实质区分的假冒商标。根据以上定义,我们可以将假冒(Counterfeiting)解释为: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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