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次原告起诉的商标均为“FRIDA KAHLO”文字商标,涵盖了从餐厅假花、家具家私到自拍镜头、手机壳等众多产品领域。然而原告秘密提交的替代性送达动议被法院驳回,理由是原告没有遵守海牙公约的相关规定尽职寻找被告的邮寄住址。
案件信息
原告:Frida Kahlo Corporation
案号:21-cv-01707
起诉日期:2021年3月30日
代理律所:Keith Vogt, Ltd. & Jiangip Llc
原告信息
弗里达·卡罗(Frida Kahlo 1907年7月6日-1954年7月13日)是一位知名的墨西哥女画家。Frida
Kahlo Corporation是一家成立于巴拿马的公司,主要经营弗里达·卡罗的官方授权产品,包括艺术作品的复制品及其他周边产品。
案件进展
本次原告起诉的商标均为“FRIDA KAHLO”文字商标,涵盖了从餐厅假花、家具家私到自拍镜头、手机壳等众多产品领域。然而原告秘密提交的替代性送达动议被法院驳回,理由是原告没有遵守海牙公约的相关规定尽职寻找被告的邮寄住址。之后,法庭在4月6日批准了原告的单方动议,允许原告使用电子邮件送达。然而,本次原告起诉并没有申请TRO,因此本案目前并未实质性影响到任何相关卖家。
然而这并不代表广大卖家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贩卖侵权产品。一旦后期该原告申请TRO并获批,侵权卖家依然会受到影响。因此,请广大卖家立即自纠自查,下架相关产品,避免进一步侵权贩卖导致后期和解的被动。
同时,法院在这份单方动议中公开了此次被告的名单。由名单可以看出,本次被诉卖家主要来自Wish平台。